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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确定重污染行业秋冬季错峰生产制度

   日期:2019-04-16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51    评论:0    
核心提示:《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获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5月1日施行。
  《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获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5月1日施行。
 
  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机构改革,《条例》对市级和县级大气污染防治部门的职能划分作了区别性规定。
 
  对于市级,《条例》将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细化分解到生态环境、发改、工信、住建、交通等十几个政府部门。
 
  对于县级,《条例》一方面考虑到大气污染法规定履行一些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本市政府的确定与县级政府的确定存在不一致;另一方面考虑到县级机构改革还未完成,《条例》对县级各部门联系大气污染防治职责作出原则性规定。
 
  《条例》规定了重污染行业秋冬季错峰生产制度。以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同时要求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排污单位错峰生产要求,既让企业能够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也让错峰生产更具有可操作性。
 
  《条例》强化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首先,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的确定程序,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要求予以确定,并公示。其次,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规范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进行实时监控,严防监测数据造假。
 
  《条例》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建设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的要求和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需要,执行更严厉的排放限值,提高排放标准是必要的。
 
  《条例》授予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程序,可以决定对重污染行业和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针对性地规范无组织排放,要采取收集处置措施。
 
  《条例》对工业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和其他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提出特别要求。要求制定道路和公路保洁标准;对排放油烟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选址和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与使用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在禁燃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由于徐州及各县市居于苏、鲁、豫、皖四省交界处,地理位置特殊,大气污染防治应加强与淮海经济区相关市的沟通协调,共同防治。
 
  《条例》按照上位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最新规范以及徐州市与其他九市签订的框架协议,对市际间区域联防联控增设了规范。
 
  《条例》针对重污染天气,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响应措施。为防止“一刀切”现象,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采取停止或限制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一律关停产;规范应急预案的解除程序,即“在重污染天气或者紧急情况消除时,市人民政府应当解除预警并公开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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