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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强化餐饮业污染防治

   日期:2019-04-19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53    评论:0    
核心提示: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为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全市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餐饮业的迅猛发展,餐饮业监管任务重、监管涉及部门多、监管力量弱、缺乏部门间协作机制等问题日益突出。为持续适应管理新形势,改善大气环境,昆明市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云南省昆明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喜良日前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等的主体建筑,禁止办餐饮业。
 
  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为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全市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餐饮业的迅猛发展,餐饮业监管任务重、监管涉及部门多、监管力量弱、缺乏部门间协作机制等问题日益突出。为持续适应管理新形势,改善大气环境,昆明市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本次会议通过的《草案》,主要对适用范围、部门职责、餐饮业选址、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防治设施配置等按照新要求进行了规范,增加对露天烧烤、清洁燃料使用的监管。
 
  《草案》将餐饮业界定为“以从事饮食烹饪加工和消费服务经营活动为主的行业”。同时,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城市规划区和水源保护区”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扩大了污染防治范围,实施全域管理。
 
  除了原禁办餐饮业的区域和场所外,此次《草案》进一步扩大了禁办的范围。包括: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等的主体建筑;自然保护区、出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同时,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调整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严进行管理。对博物馆、图书馆等主体建筑内建设餐饮业项目的行为,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污染物排放方面,增加了严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从源头减少大气污染;城镇排水设施未覆盖的区域,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严禁不通过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排放油烟,以及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油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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