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5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遵法守法,积极参与并自觉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首例检察机关起诉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8月,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金昌某公司与平安某公司授意职工趁天黑下雨偷排浓密池的工业废水至白沈沟河,造成河流及河岸土壤严重污染。且存储在平安某公司院内池中的工业水镍含量超出国家标准,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金昌某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6.23万元,平安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连带承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自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处置平安某公司内存储的工业水;平安某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自判决生效后4个月内治理厂北区排污口和厂南门处的沉淀池;共同承担鉴定费用15万元。一审宣判后,两公司服判。
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3~2015年,被告人罗某等3人在担任村领导(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以村委会名义非法开垦林地面积662.03公顷,致使林地原有地貌完全改变,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刑罚,并处罚金;责令5年内共同修复被毁林地并恢复生态功能,检察机关监督实施。恢复标准为判决书中所载明的“修复计划”标准;共同承担鉴定费8000元并在报纸上书面赔礼道歉。三被告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了上诉。
毁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2018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扫墓烧纸时不慎引燃草丛,火势蔓延至周边林地,发生火灾。
大通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赵某某就恢复重植被毁林地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重植完毕或虽已重植,但经验收不合格,则由赵某某赔偿林地重植费用21.71万元。赵某某服判。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贡某等三人在玉树市境内山区非法捕杀三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母马麝并掩埋于现场附近。三只母马麝整体价值为9万元。
玉树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贡某等三人3~5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
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案
2016年7~8月,被告人高某等7人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沙金禁采区的玛多县境内(被告人角某承包的草场上)开采沙金,造成草原大量裸土外露,河谷融区潜水层结构及地形地貌景观被破坏。
玛多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承担修复责任的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在审理中,李某某自愿承担了所需治理费用,并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