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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7市被列为工业炉窑综合治理重点区域 须落实更严格治理要求

   日期:2019-07-16     来源:中国能源报    浏览:21    评论:0    
核心提示:日前,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下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山东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7市被列为重点治理区域。

日前,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下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7市被列为重点治理区域。

 

《方案》提出,天津、河北、山西、江苏、山东等地要按时完成各地已出台的钢铁、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任务。鼓励各地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此外,《方案》对重点治理区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我省7市作为重点治理区域,应当严格控制涉工业炉窑建设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园区现有企业统一建设的清洁煤制气中心除外)。

 

此外,重点区域要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2020年年底前,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快推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在污染深度治理方面,《方案》要求重点区域钢铁、水泥、焦化、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严格执行许可要求。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地区,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据了解,《方案》鼓励使用经济手段推动政策实施。按照有关条款规定,对涉工业炉窑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此外,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业炉窑综合治理达标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工业炉窑治理等。

 

要充分发挥电力价格的杠杆作用,推动涉工业炉窑行业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实施污染深度治理。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更高价格。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污染物排放绩效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推动工业炉窑清洁低碳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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