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近日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全国第二家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支持公益诉讼专项决定,全国第一家省级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探索。
《决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内容,明确工作要求,完善相关制度;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检验、鉴定、评估、勘验工作提供支持,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机制和办法,确保赔偿款项依法用于公益修复或者赔偿。
《决定》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审判专门化、专业化建设;与人民检察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依法研究解决公益诉讼案件相关程序、案件管辖、证据规则及法律适用等工作问题;对于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仍然继续存在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禁止令等行为保全措施;积极探索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恢复性司法裁判内容,确保生效判决执行;对于相关行政机关组织生态修复等协助执行事项,及时书面函告;对于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决定》强调,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聚焦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助推打好“三大攻坚战”、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推动“一芯两带三区”发展战略实施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持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点领域推进公益诉讼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