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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宣判

   日期:2019-10-17     来源:新文化网    浏览:35    评论:0    
核心提示:16日,记者从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及设置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下,擅自开办电镀厂生产,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的废水向外环境排放。

16日,记者从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及设置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下,擅自开办电镀厂生产,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的废水向外环境排放。

  

经检测,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相关规定,该厂锌排放浓度超标37.4倍,铬超标7倍。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4月18日,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就刘某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一个月。公告期满后,无适格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遂由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向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土壤进行了检测,并先行垫付鉴定费用。经鉴定,被污染土壤面积为464平方米,污染土壤体积为555.2立方米,刘某的电镀厂废水排放行为与土壤环境污染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污染土壤修复费用为240226.76元。

  

吉林市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刘某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刘某的违法行为导致土壤环境污染,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主张责令被告人刘某赔偿因违法排放重金属废水导致土壤遭受污染所造成的土壤修复费用240226.76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4万元及公告费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给国家造成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支持公益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其支付被污染土壤修复费用人民币240226.76元、鉴定费4万元、公告费1000元。被告刘某切实认识到污染环境酿成的严重违法犯罪后果,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并积极缴纳土壤修复费及相关费用。

  

由于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能积极缴纳修复费用,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据了解,该案是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吉林市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要求污染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充分发挥了检察职能作用,为吉林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生态宜居城市贡献了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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