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途乐驰橡胶有限公司炼胶车间原料库区炭黑撒漏严重,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被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针对该企业的有关行为,10月16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两万元的处罚。
青岛途乐驰橡胶有限公司炼胶车间原料库区炭黑撒漏严重,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被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针对该企业的有关行为,10月16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两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