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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一养猪服务公司委托养殖导致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日期:2019-11-21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55    评论:0    
核心提示:11月7日上午,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检察机关任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岳阳某养猪服务公司、姚某某、周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该案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彭世理担任审判长,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罗青出庭履行职责。

11月7日上午,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检察机关任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岳阳某养猪服务公司、姚某某、周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该案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彭世理担任审判长,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罗青出庭履行职责。据悉,该案为湖南省首例市级法检“两长”同庭履职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起诉称,2016年,岳阳某养猪服务有限公司采取“公司+农户”的模式,与姚某某、周某某签订生猪委托养殖协议。自2016年11月起,该公司向周某某、姚某某的养猪场共提供猪苗1676头。期间,周某某、姚某某的养猪场未办理环评手续,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未建设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将养殖废水、废物经纳污池塘直接排入公共环境中。


经检测,养猪场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悬浮物、粪大肠菌群数全部超标,对周边的空气、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均造成污染,居民生活用水受到影响。


检察机关认为,该养猪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与周某某、姚某某实行“公司+农户”生猪养殖,共同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养猪服务公司与姚某某、周某某对生态环境破坏负共同侵权责任,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虚拟治理成本等83850.18元,并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该案作为岳阳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将审理好该案作为充分履行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职能、扩大环境资源诉讼个案的社会引导、规范及教育效应,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抓手,全面做好庭前准备等各项工作。同时,明确案件由院长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庭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事实、责任划分、法律适用等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专家出庭就鉴定情况及结果等进行了专业解答。三名被告当庭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


近年来,岳阳两级法院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坚持高站位推进,实行院长带头审理重大案件工作机制,成功审理了“湖南最大猎捕杀害小天鹅案”等一批涉环境资源大案要案,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环境资源诉讼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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