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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发布首批轻微违法免罚清单

   日期:2019-11-22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54    评论:0    
核心提示:山东省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日前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梳理形成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对9类首次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免罚。

山东省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日前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梳理形成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对9类首次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免罚。


根据《清单》,凡是首次发现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投入生产未超过6个月、且达标排放,企业处于验收阶段的,可以免罚。


对首次发现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期间污染物达标排放;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当日完成整改等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免罚。


企业首次因突发故障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存在未张贴或未规范张贴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签、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等情形予以免罚。


针对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堆放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未按规定收集处理焊接烟气,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焊机不超两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首次发现,应当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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