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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露天焚烧垃圾拟罚款千元以上

   日期:2019-11-27     来源:燕赵晚报    浏览:26    评论:0    
核心提示:25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开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按照《条例(修订草案)》规

25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开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按照《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对于露天焚烧垃圾、沥青、橡胶、塑料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个人,拟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服务机构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公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污染或者威胁公众健康等环境违法案件,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应急需要,责令有关企业采取应急减排措施。企业未根据应急需要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的,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期间经营收入,并处违法生产期间经营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有违反,将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的,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如有违反,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如有违反,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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