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所有刑事案件;对同一刑事案件的捕和诉由一名检察官或者一个检察官办案组办到底。”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对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减少社会对抗、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刑事诉讼公正和效率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
2019年10月,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王某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岚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罚金两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赔偿受损渔业资源修复费6303元。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认罪并同意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要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刑诉法修改通过之日起就已实施,但到2019年6月,适用率还不到30%。为此,最高检加强了业务培训和指导,截至2019年11月适用率已达到同期审结人数的74.6%,较好地达到了这项制度的预期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童建明总结道。今年10月,“两高三部”共同发布《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规则》对上述指导意见的内容予以吸收,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对于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害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司法救助手续。通过这样一些措施切实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童建明说。
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把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压得更实”
捕诉一体是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规则》进一步完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办案机制。在通则中明确对同一刑事案件的捕和诉由一名检察官或者一个检察官办案组办到底,把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压得更实”。
“捕诉一体有利于检察官按照庭审指控所需的证据标准来引导侦查取证,健全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对提升办案质效具有深远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缐杰说。
针对实践中发生的非法取证行为,《规则》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则》完善不批准逮捕后监督撤案的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者对有关人员终止侦查。
为防止办案拖延,《规则》严格限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督促侦查机关积极开展侦查活动。明确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高检在地方调研时发现,有的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率较高;有的案件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效果仍不理想。对此,《规则》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后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写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理由、侦查方向、需补充收集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等,送交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