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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官厅水库湿地保护条例明年施行 在湿地采砂最高罚30万元

   日期:2019-12-31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29    评论:0    
核心提示: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近日批准,《张家口市官厅水库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官厅水库湿地保护机制,维护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官厅水库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近日批准,《张家口市官厅水库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官厅水库湿地保护机制,维护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官厅水库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据了解,官厅水库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和北京市延庆区界内,水库常年水面面积130平方公里,总库容约41.6亿立方米。官厅水库湿地是指河北怀来官厅水库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的湿地,总面积13538.85公顷。


目前,官厅水库面临着面积锐减、生态服务功能下降、生物多样性降低等严峻的环境问题,严重制约了官厅水库湿地作用的有效发挥。


《条例》的出台,对官厅水库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了科学规范,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完善了官厅水库湿地保护与利用机制,明确了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提出,禁止在官厅水库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擅自采砂、取土;向湿地违法排污;捡拾鸟卵,捕猎水生动物或野生动物;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侵占、毁坏堤坝、桥闸、站、码头、水文、测量、环境监测等设施;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


违反上述禁止性条款的,将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条例》明确提出,捡拾鸟卵,捕猎水生动物或野生动物,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等保护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在湿地内采砂、取土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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