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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日期:2020-01-10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38    评论:0    
核心提示:《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月9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畜牧兽医局、省大数据局负责同志分别就《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并答记者问。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崔凤友出席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崔凤友指出,近年来,我省大气污染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但非道路移动机械领域仍是薄弱环节,我省是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使用大省,为打赢蓝天保卫战,亟需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政府规章,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实施精准打击,为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规定》的公布,是山东省首次出台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规章,也是全国首例专门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量身制定的省级层面政府规章。《规定》的出台,必将为下一步加强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起到极大的政策保障作用。


崔凤友强调,《规定》实施后,将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严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源头关。在我省生产、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是加强各类工地、物流和工业企业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管理。指导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落实“三个不得使用”:对不编码、身份不明的机械,不得使用;排放超标、明显有可视黑烟的机械不得使用;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不符合低排放规定的机械不得使用。三是要抓好监督检查,强化综合执法。生态环境部门将会同各相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监督检查,严禁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发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清退出场;严厉查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超标违法行为,对于有明显可见黑烟、排放不合格及未按照规定加装和使用污染控制装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者依法予以处罚。


据悉,《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央驻鲁新闻单位、香港新闻媒体驻鲁分支机构、省直及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参加。省委宣传部新闻二处处长丁绍敏主持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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