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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污违法信息拟纳入征信

   日期:2020-01-15     来源:北青网    浏览:27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近日,《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清在会上作了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提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要求10日内进行维修并复检,对逾期未维修复检而又上路行驶的,拟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还可以暂扣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排污违法信息拟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行政机关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条例(草案)》经过去年7月、9月、11月三次审议后提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或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拟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责令10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对逾期未维修复检而又上路行驶的,拟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还可以暂扣机动车行驶证。


市生态环境、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排放达标维修、维修复检等数据信息。市交通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在本市依法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目录,并制定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服务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与交通部门联网,实时传输维修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排放达标维修项目等信息,如实记录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情况。违规的,拟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执法机关应当将当事人违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根据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拟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排放的污染治理,是京津冀协同治理大气污染的一项重要内容。《条例(草案)》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其中,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的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三地拟共同建立京津冀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同时,三地拟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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