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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如何监管?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等三部门联合发文!

   日期:2020-02-05     来源:四川在线    浏览:33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有研究团队在前期国家权威指南提出的飞沫传播、接触传播的基础上,指出新冠病毒还存在一定的粪口传播。

近日,有研究团队在前期国家权威指南提出的飞沫传播、接触传播的基础上,指出新冠病毒还存在一定的粪口传播。


2月4日,记者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成都市卫健委和成都市水务局,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函》,要求各区(市)县及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日常监管工作,严格履职尽责到位,做好疫情防控研判。


该文件对涉及疫情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监管、临时隔离场所污水处理消毒监管、城镇管网及污水日常运行监管、重点场所污水收集处理监管和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管等提出更加严格要求,特别是定点收治医院、接诊医院及相关研究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严格按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2013)和《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确保医疗污水达标排放(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小时,余氯量>6.5mg/L,粪大肠菌群数<100个/L),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禁止向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排放。


同时,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在选择临时隔离场所时应考虑有污水处理厂接纳其污水排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加强监管,加大排水管网巡查力度,重点巡查此次涉及疫情医院产生的医疗污水排入管网情况;结合污水处理厂实际,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等消毒措施,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相关要求;强化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超市、车站、机场、码头等重点场所污水收集处理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做好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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