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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出台野生动物运输管理新规

   日期:2020-03-17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36    评论:0    
核心提示:交通运输部今日出台《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加强涉及野生动物运输的执法监管,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运输野生动物行为。

交通运输部今日出台《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加强涉及野生动物运输的执法监管,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运输野生动物行为。

  

《通知》要求,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于以其他目的需要运输的野生动物,依照《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运输的野生动物。在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凭证运输的野生动物时,应当依法持有或者附有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开具的合法来源证明、特许猎捕证以及检疫证明等。未依法取得上述证明证件的,承运人一律不得承运。


道路货运经营者要按照《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范》根据受理货物票数相应要求的3%、5%、8%比例进行抽检抽查并做好信息记录。同时,按照《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等要求,实施托运物品实名登记、开封验视和安全检查制度,严防通过客运班车行李舱运输野生动物。水路运输经营者要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认真落实货运实名制规定,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对托运人身份信息、托运货物信息进行查验登记,并保存至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6个月。托运人拒绝接受检查的,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拒绝运输;发现托运人违禁运输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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