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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排放30余吨废水致国家损失近144万

   日期:2020-03-30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28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对该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被告湖南某防水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5万元;

近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对该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被告湖南某防水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5万元;李某等三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分别处罚金2万元。法院另责令被告单位湖南某防水公司与被告人李某、王某共同赔偿国家损失近144万元并向社会公众登报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湖南某防水材料公司在既不查证被委托方是否拥有危险废物处理经营许可证,也未按照法律规定向环境部门申报废水处置事宜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擅自委托无资质的被告人李某、王某等人将公司循环沉淀池内的30余吨沥青喷淋废水随意排放至城市排水井内,导致湘乡市涟水河滨江御苑和牛形山区域的河面受到严重污染。为防止污染扩散,湘乡市人民政府紧急组织多个部门清理现场、设置拦油坝、打捞漂浮废物等,共耗费人民币128万余元。通过及时应急处置,该环境损害事件没有造成人身损害,也未对事发地周边土壤造成明显影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湖南某防水公司明知沥青喷淋废水禁止外排,沥青浮油和污泥属于危险废物;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实际经营和管理人,在没有查证被告人李某是否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且未依法申报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人李某将沥青喷淋废水进行非法处置;被告人李某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仍指派被告人王某进行现场吸污并非法排放,致使政府耗费应对紧急处置费用128万余元,属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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