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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处置费

   日期:2020-06-19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24    评论:0    
核心提示:江苏某异型钢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废水废气污染周边环境。因公司停产且法人失联,属地街道办事处先行垫付资金快速应急处置。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日前审理后判决被告公司给付原告清理处置污染物费用90万元。

江苏某异型钢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废水废气污染周边环境。因公司停产且法人失联,属地街道办事处先行垫付资金快速应急处置。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日前审理后判决被告公司给付原告清理处置污染物费用90万元。


群众举报反映江苏某异型钢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废水废气污染周边环境。经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确为异型钢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所致,因被告公司经营不善已停产且法定代表人失联,因此当日由原告靖城街道办事处、靖江市环境执法局、靖江市公安局相关人员形成会议纪要。原告靖城街道办事处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快速应急处置,消除污染。处置费用90万元由原告靖城街道办事处先行垫付。2019年8月1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环境污染处置费用。


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审理认为,被告公司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也损害周边地块,在被告未能及时有效采取措施处置污染物、消除污染的情况下,原告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商,采取相应的清理措施具有必要性,其请求由侵权人承担产生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清理处置污染物费用9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表示,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些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环境意识淡薄,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环保相关手续,导致废水废气无序排放,损害生态环境。本案给产生污染物的企业敲响警钟,逃避不是方法,预防和治理才是出路,企业要切实担负起保护环境的责任,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有效防范污染环境现象的发生,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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