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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管理办法 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有规可循

   日期:2020-07-14     来源:辽宁日报    浏览:32    评论:0    
核心提示:辽宁省内重点排污单位以及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应开展自行监测,重点排污单位还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其自行监测信息。

据了解,《办法》融合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自行监测的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责任与义务,对规范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行为,督促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行监测的责任主体已不再局限于原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重点排污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监测应急处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辽宁省内重点排污单位以及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应开展自行监测,重点排污单位还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其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的内容包括排污单位所排放的水、气污染物以及厂界噪声和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


值得一提的是,台账管理、年度执行报告,这些要求均被《办法》吸纳,即将监测原始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记录、委托协议及报告等内容纳入台账记录,将年度自行监测情况报告纳入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管理,实现了排污许可制度与自行监测制度的结合。


对于信息公开,《办法》明确了公开渠道,细化了时限要求。排污单位应通过辽宁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公开自行监测信息。我省鼓励排污单位同时利用企业网站或所在地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一并公开。


排污单位要对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公开内容负责,排污单位发现为其提供自行监测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在加强监管方面,《办法》明确要求,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日常执法检查,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定期组织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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