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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16种情形可不予行政处罚

   日期:2020-07-16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26    评论:0    
核心提示:河北省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制定出台了《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创建良好营商环境,河北省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制定出台了《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排污企业依法经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实施意见(试行)》明确提出,在全面调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础上,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6种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两类情形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


《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统一了执法标准,细化了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避免选择性执法、“同案不同罚”等问题,实现执法公正公平。同时,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内部审核程序,防止滥施行政处罚、应罚不罚,确保企业复工复产和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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