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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对污染防治不力行为“亮剑”

   日期:2020-08-12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15    评论:0    
核心提示:江苏省宿迁市日前出台《宿迁市生态环境问题追责问责事项移送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单位及公职人员“亮剑”。

江苏省宿迁市日前出台《宿迁市生态环境问题追责问责事项移送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单位及公职人员“亮剑”。


《办法》明确,市直有关部门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落实不力,导致本部门牵头整改的突出环境问题被国家或省通报批评的;同一区域内因同一问题被市级媒体曝光或督查交办3次(含)以上,整改仍无明显进展的;一个自然月内,市、县(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问题线索出现黄色预警达到3次或红色预警达到2次的;月度大气环境质量同比出现恶化,未组织排查或对排查出问题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的将被追责问责。


《办法》还明确,在秸秆禁烧工作中,辖区内出现全省第一把火、全市第一把火,或出现秸秆焚烧现象情节严重被省通报的;一个自然季度内,县(区)范围内“散乱污”企业反弹被查实达到6例的,乡镇(街道、工业集中区)范围内“散乱污”企业反弹被查实达到3例的;月度国考、省考断面水质出现均值超标、类别下降,未组织排查或对排查出问题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等情形将被追责问责。


此外,《办法》还规定,发现符合追责问责情形的,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应当迅速组织调查,在查清事实、厘清责任、明确追责问责对象情况下,应当在得出结论性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所涉人员的管理权限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并提供相关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向移送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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