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能源  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  民生  污染防治  垃圾分类  大气污染  空气质量  蓝天保卫战  环保督察 

广东省广州市修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个人最高罚金提至500元

   日期:2020-08-24     来源:南方网    浏览:18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此前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0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公布实施。

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此前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0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公布实施。


32件修改的地方性法规中,《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对多项违规行为的罚金进行修改。个人处罚罚金从原先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新的修改规定,“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未按规定投放废弃的大件家具或者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罚金同样提高,从此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修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交付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公布处罚结果。”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部分违规罚金有所提升。如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罚金从“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的,罚金也从此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声明  |  中节能周边  |  中节能样板间  |  中节能相册户型  |  联系方式  |  中节能相册  |  中节能动态  |  中节能科技园价值体系  |  中节能科技园介绍  |  2019第二十届中国环博会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鲁ICP备14016788号-9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