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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

   日期:2020-09-18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9    评论:0    
核心提示:被责令停产停业的,信息公开期限最长可达三年

被责令停产停业的,信息公开期限最长可达三年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决定,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实行“谁处罚谁公开”原则,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公开。


其中,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类别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处罚有效期及公开截止日期等8项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公开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信息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而公开期限,则根据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区分:


被处以警告或罚款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公开期限三个月;罚款金额大于5万元,小于或等于20万元的,公开期限六个月;罚款金额大于20万元,小于或等于50万元的,公开期限一年;罚款金额大于50万元的,公开期限一年六个月;因行政处罚同时被实施查封扣押的,公开期限一年六个月;因行政处罚同时被责令限制生产的,公开期限一年六个月;被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公开期限两年;被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的,公开期限三年;被责令停产停业的,公开期限三年;因行政处罚同时被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或涉嫌犯罪移送司法部门的,公开期限三年。同时符合前款多项条件的,以公开时限最长的为准。


《办法》明确,行政相对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并完成整改,可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申请撤下已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负责公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根据不同的行政处罚情况,可以在达到一定条件后撤下相关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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