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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车检机构不接受 远程监控最高罚5万元

   日期:2020-09-18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24    评论:0    
核心提示:《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并批准,自10月1日起施行。

《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并批准,自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大庆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制定编码登记办法,明确应予登记的机械类型、信息和程序等。高排放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区域上道路行驶;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最高处以五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参加大庆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与大庆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实时传送排放检验数据和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接受大庆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远程监控,未保证监控设备正常有效运转,遮挡或者擅自调整监控设备位置,损坏或者擅自删除视频录像资料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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