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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排污监测不做就没人发现了吗?想啥呢?!

   日期:2020-10-28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处    浏览:20    评论:0    
核心提示:未按要求开展综合废水排放口的污染物PH、总镍、化学需氧量、总氮含量的自行监测,罚款5.6万元

日前,瑞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一队执法人员在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开展综合废水排放口的污染物PH、总镍、化学需氧量、总氮含量的自行监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6万元罚款。据悉,这是温州地区查处的首例未按规定开展污染物自行监测的案件。


自行监测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企业自行监测可以依托企业自己的实验室和人员进行监测,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来监测。自行监测的点位、项目、频次、方法等要严格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总则规定的要求,企业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今年8月11日,瑞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一队执法人员来到某公司查阅自行监测记录档案,一行人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其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自行监测频次开展自行监测,即每日1次自行监测综合废水排放口的污染物PH、总镍、化学需氧量、总氮含量。现场,该公司只能提供三份5月份监测报告及其它月份的部分电子档案。

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随后,执法人员约谈了该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表示由于不清楚相关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证注明的自行监测要求,没有每天自行监测,导致相关数据缺失。执法人员整理了该公司相关违法证据,并积极对接该公司,建议其安装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目前该系统已投入使用。


在此,瑞安生态环境部门温馨提醒,企业开展污染物自行监测不仅是国家和各地环保政策的要求,同时也是企业更好地掌握自身排放情况并且以此作为节能减排改造的重要依据。希望企业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依法开展监测,并履行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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