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能源  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  民生  污染防治  垃圾分类  大气污染  空气质量  蓝天保卫战  环保督察 

伪造监测数据排污 安徽鑫科铜业被罚百万元

   日期:2020-11-10     来源:中国网财经    浏览:29    评论:0    
核心提示:因利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被处以1090000元罚款。

记者从安徽省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因利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被处以1090000元罚款。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芜环罚字〔2020〕34号指出,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今年8月29日对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执法监测,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污水排放口(编号:W7012)废水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总铜现场取样监测数据:19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2.0mg/L)8.5倍;总锌18.8mg/L现场取样监测数据,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5.0mg/L)2.76倍;


2、利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芜环测[执字(200816)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第一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决定对其第二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累计处罚款人民币壹佰零玖万元整(¥1090000.00)。


记者注意到,安徽鑫科铜业控股股东为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9月28日正式成立。2000年11月22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总市值27.96亿元。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声明  |  中节能周边  |  中节能样板间  |  中节能相册户型  |  联系方式  |  中节能相册  |  中节能动态  |  中节能科技园价值体系  |  中节能科技园介绍  |  2019第二十届中国环博会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鲁ICP备14016788号-9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