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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确定环境执法清单

   日期:2020-12-18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35    评论:0    
核心提示:地州市作为第一责任层级的事项占比6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近日正式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执法事项清单》)。


《执法事项清单》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确定的248项行政执法事项为基础,实行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新疆地方立法和部分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共确定行政执法事项178项。


其中行政处罚事项163项,行政强制事项15项。其中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划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的有8项。


此举进一步厘清了生态环境部门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和草原等部门的执法职责边界,推动形成边界清晰、协同高效的执法责任体系。


《执法事项清单》明确了178项执法事项对应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地州市作为第一责任层级的执法事项占比69%,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关于“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有关要求,也充分顺应了“放管服”改革工作形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张新友表示,加强生态环保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是深化执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执法人员来说,《执法事项清单》既是普法书,也是责任状。下一步将加大学习宣贯力度,并接受社会监督,继续提升执法水平,兼顾力度和效能,推动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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