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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重点排污单位废气参数等数据可作为执法依据

   日期:2020-12-24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15    评论:0    
核心提示: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废气参数(流速、流量、含氧量、含湿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非甲烷总烃等废气自动监控设施,以及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废水自动监控设施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执法依据。


《办法》提出,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由重点排污单位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明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超标和数据异常判定依据。


环境监管部门在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中发现并通过短信督办等方式交办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专项检查、帮扶督查、日常执法监管中发现移交的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问题,重点排污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执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属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的,核实确认超标时段;属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的,核实确认是否存在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行为。现场检查应制作检查笔录,并经重点排污单位签字确认。


《办法》明确,经现场检查核实,自动监测数据超过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的重点排污单位予以处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规定予以处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存在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对涉嫌违法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互联网+监管”,既能够对企业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有效监管,又可以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实现企业生产和部门监管双赢。《办法》的出台,为及时准确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提供依据,同时也便于执法人员固定证据,提高执法效益,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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