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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个污染大气索赔案 偷排废气企业被判赔200万元

   日期:2020-12-30     来源:深圳特区报    浏览:21    评论:0    
核心提示:深圳一家公司投产后向大气偷排污染物,被污染的大气该向谁索赔?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替大气“出头”并起诉了!12月

深圳一家公司投产后向大气偷排污染物,被污染的大气该向谁索赔?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替大气“出头”并起诉了!12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这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据介绍,该案是深圳中院2020年1月1日集中管辖东江流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后宣判的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深圳中院判决被告深圳市某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在中国环境报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200万元,支付至深圳市专项基金账户,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及差旅费10000元。


记者了解到,被告在投产之后八年内,利用大气不会举证被侵害事实的“弱点”,不按环评报告及两份环境影响审查批复的要求设置废气治理设施,为谋求高额经济利益,故意向大气直接偷排污染物,实际排污量及对生态环境实际造成的损害大小已经难以准确认定。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不仅对投产时间消极举证,且向法院提供不实生产数据,试图误导法院对废气总排放量作出错误认定,积极实施妨碍证明该案环境侵权后果的行为。


因该案涉及环境专业知识,深圳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征询原告、被告意见后邀请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空气污染鉴定专家到庭接受法庭及原告、被告咨询。在被告妨碍证明环境侵权后果的情况下,为依法界定被告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深圳中院参考空气污染鉴定专家意见,灵活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估算出损失金额区间,在此基础上采纳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200万元。


针对污染企业偷排的废气已进入大气环境,环境侵权后果难以确定,且污染企业妨碍证明环境侵权后果的常见情形,该案运用证明妨碍规则,参考空气污染鉴定专家意见,灵活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认定环境损失金额区间及污染企业赔偿责任,创设出一整套可复制的科学界定大气污染赔偿责任的审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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