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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省生态环境厅致各排污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日期:2021-02-25     来源:宁夏环境    浏览:49    评论:0    
核心提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条例》的实施,是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落实依法治污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我们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予以公开和提醒。


一、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证排污。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污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内容规范实施排污行为。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要求。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在实际排污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主动按照相关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要求填报而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排污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要求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如实反映情况。排污单位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条例》的发布和实施,请各排污单位高度关注和重视。在落实过程中如有疑问,欢迎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咨询、反映,生态环境部门将一如既往为各排污单位提供竭诚服务。最后,感谢你们对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全区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联系方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0951-5160967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0951-8679803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0952-4615288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0953-2122414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0954-2688692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0955-7630029


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0951-8679803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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