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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印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日期:2021-02-26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39    评论:0    
核心提示:凡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将给予荣誉奖励和1000至10000元奖金。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日前山西省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和太原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太原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奖励作出规定,凡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将给予荣誉奖励和1000至10000元奖金。


《办法》规定,举报下列行为可予以奖励: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存在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已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不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转移、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行为。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5种举报的方式。一是电话举报(12369);二是网络举报(太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三是微信举报(12369环保举报联网管理平台);四是来信来访举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五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办法》规定,有奖举报仅限于实名举报。凡是环境违法行为经查不属实或与事实有出入;环境违法行为难以确定;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环境违法行为新闻媒体已曝光;环境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已经受理或者正在调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等情形不予奖励。


此外,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办法》规定,可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实施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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