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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环境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日期:2021-02-26     来源:江西环境    浏览:38    评论:0    
核心提示:各排污单位: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行排污许

各排污单位:


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依照《条例》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


一、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的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自行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规范排污行为,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三、及时履行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延续和变更手续。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主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将对《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污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并如实报告相关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自行监测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予以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停业关闭等处罚。


感谢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条例》宣贯,积极对排污单位开展帮扶指导,设立公众热线,接受业务咨询,提供热忱服务。让我们携起手来,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为推动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贡献力量!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23日


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咨询及联系方式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0791-86863798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0791-86356030


南昌市行政审批局  0791-83987579


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  0798-8528474


萍乡市生态环境局  0799-6778257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0792-8792058


新余市生态环境局  0790-6420109


鹰潭市生态环境局  0701-6231706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0797-8685088


吉安市生态环境局  0796-8226814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0795-3218931


抚州市生态环境局  0794-8260313


上饶市生态环境局  0793-8316059


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0791-8617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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