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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两起渗坑违法排污拟罚196.95万元

   日期:2021-06-21     来源:江苏环境    浏览:50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期,根据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制订的《严厉打击废水偷排直排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组织环境执

近期,根据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制订的《严厉打击废水偷排直排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组织环境执法精锐力量,依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发挥重要作用。在检查中,发现两起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件。


宜城街道某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件


5月11日,丹徒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宜城街道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一是手续缺失。沥青搅拌项目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即投入生产。二是物料未覆盖。公司厂区物料沿京沪高铁线北侧空地露天堆放,物料堆放点未采取任何抑尘措施。三是渗坑排放。该单位在厂区北侧拌合楼上料台旁设置有约一平米左右渗坑,未做任何防渗措施,底部为土坑。在渗坑上沿设置由一根排水管道,直接连接至厂区内部,渗坑内水面漂浮有油状物质。


监测报告显示该渗坑石油类监测值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指标。执法人员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对该公司实施查封、扣押设备一个月,制作查封、扣押通知书,并告知不得擅自损毁封条。


现场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依法立案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对其渗坑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其物料未覆盖行为进行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其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共拟处罚款85.5万元。


辛丰镇南岗村某塑料粒子加工点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件


4月20日起,丹徒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辛丰镇南岗村某塑料粒子加工点进行调查,发现该加工点存在以下环境问题:一是手续缺失,该加工点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即投入生产。二是渗坑排放。生产废水经自行开挖的4个面积300平方米至600平方米、深度2米至5米不等的坑塘收集沉淀后回用,4个坑塘均未采取防渗措施。


现场执法人员对该4处坑塘进行取样检测,并对厂房东侧循环池内底泥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车间东侧坑塘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监测值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指标。执法人员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对该公司实施查封、扣押设备一个月,制作查封、扣押通知书,并现场告知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加工点负责人王某某现场签字确认。


执法人员对该加工点依法立案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对其未批先建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对其渗坑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进行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其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共拟处罚款111.45万元。


5月31日,丹徒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塑料粒子作坊突击检查,发现被查封设备上的封条全部脱落,设备有投入生产的痕迹。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擅自撕毁封条的违法行为,丹徒生态环境局已将该加工点负责人王某某移送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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