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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涉VOCs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试行)

   日期:2021-07-07     浏览:97    评论:0    
核心提示:江西省涉VOCs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试行)近年来,我省臭氧污染问题凸显,已经成为影响夏秋季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挥发

江西省涉VOCs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试行)


近年来,我省臭氧污染问题凸显,已经成为影响夏秋季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前体物,为降低夏秋季臭氧污染影响,实施企业差异化管控,减少VOCs排放,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开展我省涉VOCs排放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评估工作,制订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评估技术指南。


一、重点行业


本指南所指的涉VOCs重点行业包括炼油与石油化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包装印刷、橡胶制品制造、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业涂装、塑料制品、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业。


二、绩效等级类别


(一)等级类别。本指南依据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将企业划定了“A级”、“B级”、“C级”、“D级”、“N级”五类。


“A级”代表行业内环保绩效水平“先进”的引领性企业:VOCs原辅产品及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过程及无组织排放管控、末端治理和排放、环境管理等环保绩效水平处于行业先进地位,超出国家和江西省法规标准的基本要求。


“B级”、“C级”级代表该行业内环保绩效水平“合规”的企业:VOCs原辅产品及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过程及无组织排放管控、末端治理和排放、环境管理等环保绩效水平处于行业中等地位,达到国家和江西省法规标准的基本要求。


“D级”企业代表该行业内环保绩效水平“不合规”的企业:VOCs原辅产品及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过程及无组织排放管控、末端治理和排放、环境管理等环保绩效水平处于行业较低地位,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等未达到国家和江西省VOCs技术文件的基本要求。


“N级”企业为现场执法过程中发现环评手续不齐备、挥发性有机物(NMHC、TVOC和其他特征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超标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应由执法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待整治结束后再予绩效分级。


(二)定级原则


1.环境影响优先原则。首轮要求对VOCs排放量大、环境影响突出的行业实施绩效分级,包括省、市重点企业,涉VOCs重点排污单位及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结果中涉VOCs原辅料年使用量10吨以上的企业实施绩效分级;VOCs原辅料使用量在300公斤以下的企业,可不纳入绩效分级管理。


2.绩效短板约束原则。企业绩效分级执行“短板原则”。企业绩效评级时,需满足各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可分行业或工序分别评定,企业总体绩效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的为准。


(三)定级依据


一般依据:严格对照VOCs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规则(详见附件2),确定企业等级类别。


特别依据:


一年内存在未批先建,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或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等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不应评为A、B级。


对于存在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企业,直接评定为最低等级。


评定现场使用相关标准推荐的便携式设备监测到超标排放的,不应评为A、B级企业。


三、定级程序


1.排查确定企业名单。各区(县)对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进行排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将企业清单上报至市生态环境局。


2.企业主动申报评级。重点行业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绩效评级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未主动申报参与绩效评级的按最低等级进行管理。


3.企业申报材料初核。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评级申报材料开展初核,保证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汇总整理后报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4.分级开展定级核查。对企业申报评级或直接可以认定为B级(不含)以下的,由县(区)生态环境部门予以核定。对涉及评级达B级(含)以上的,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予以核定。


四、结果运用


1.企业绩效分级是为实施企业差异化管控、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提供依据。


2.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应当严格控制数量。


3.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水平。


4.保障类企业在臭氧污染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5.根据绩效分级结果,对重点行业实施差异化管理。


“A级”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并减少现场检查频次,省、市重点企业可申请移出重点治理企业名单;“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按相应级别逐级增大。


6.各地市应结合《设区市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效果评估技术指南》,对于省、市重点企业进行绩效分级,并将绩效分级结果作为作为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效果评估依据之一。


五、动态管理


1.建立VOCs绩效分级动态化管控机制,按季度调度清单内企业,并进行动态更新。


2.各地应将VOCs绩效分级纳入日常管理,督促“C级”以下企业进行VOCs整治,并制定年度提升计划。原则上各地最低级别(C级或D级)企业占比应逐年向上一级别提升10%以上。


3.有调级变更需求的企业,向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县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未提交变更申请的,下一季度按原定级别执行。


4.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重点行业各企业绩效评级结果,建立臭氧污染天气涉VOCs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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