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污染防治攻坚不力市(县)、区人民政府实施严格惩戒措施的实施办法(试行)》,该实施办法的制定出台旨在体现“最严标准、最严措施、最严监管、最严问责”的工作导向和责任导向,以刚性措施约束属地政府如期高质量完成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目标任务。
实施办法明确了4种主要惩戒情形:
1、水环境质量提升不力;
2、大气环境质量提升不力;
3、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不力;
4、环境风险隐患管控不力。
明确了5种惩戒措施:
1、收取惩戒金;
2、暂停建设项目申报;
3、暂停生态环境类荣誉表彰推荐;
4、实施约谈曝光;
5、实施责任追究等。
明确了对于污染防治攻坚不力的属地政府视情形实施收取最高单次1000万元惩戒金等多项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