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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中的处理规模怎么理解?

   日期:2022-08-05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53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就“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处理规模的问题”予以回复,详情如下:主题: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处理规模的问

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就“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处理规模的问题”予以回复,详情如下:

主题: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处理规模的问题

内容: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44/2208-2019)第5点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中的“5.2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请问条款中的“处理规模”怎样理解?是指治理设施设计处理规模,还是实施每日实际的污水处理规模?

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要求,我厅组织编制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 44/2208-2019)(简称《标准》),用于分类分级规定新建及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经询问生态环境部有关专家及《标准》编制单位,《标准》中提及的“处理规模”指设计处理规模。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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