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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开16张罚单...多地启动涉VOCs治理设施专项执法!附企业自查清单

   日期:2022-08-19     来源:羽白网    浏览:32    评论:0    
核心提示:日前,江苏省开展涉VOCs治理设施入户核查,随后在一天开出的16张罚单中,就有10起涉VOCs违法案例,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关于VOCs

 日前,江苏省开展涉VOCs治理设施入户核查,随后在一天开出的16张罚单中,就有10起涉VOCs违法案例,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关于VOCs治理设施等 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企业需要注意哪些违法情况,针对哪些环节进行自我排查!


01


入户核查执法!


VOCs作为生成PM2.5和臭氧的共同前体物,是当前治理工作的重点;为进一步压降VOCs排放总量,强化排污单位废气治理规范化,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深入开展涉VOCs治理重点工作核查的通知》(文件详情可点击《 省厅发文:活性炭吸附装置入户核查!新建企业一律不得采用低效末端治理技术》查阅) 。


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臭氧帮扶和涉VOCs治理重点工作入户核查工作,一天开出16起环境处罚中,就有10起涉VOCs违法案例!




相关有喷漆、涂胶、油墨等生产工序,涉及VOCs排放,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工艺的企业,应对照文件要求,结合相关规范标准,围绕“设备设计” “物料使用” ‘‘设施运行”“台账记录”几个关键点,重点对治理设施设置、运行是否规范,突出检查防范;如设计风量与处理废气不匹配,设备结构不合理(单级箱体、容积不够、风机位置不对),活性炭质量以次充好、填放不足、更换不及时,排气筒高度不符要求,吸附装置吸附层的气体流速不满足标准等。做好自我排查,规避法律风险。


02


多地启动专项执法!


“十四五”期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更上一台阶,针对VOCs治理设施的管理行动也一直在全国各地持续展开,据公开信息,为有效提升涉VOCs污染防治水平,促进VOCs治理设施提效,多地启动涉VOCs无效低效治理设施专项整治等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每年8-10月是集中对企业进行绩效分级,便于秋冬季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开展,河南省就于日前刚刚发布了绩效降级的企业名单,在这个时间阶段需要企业对无效低效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自动监控应装未装,监测监控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和环境自动监控设施、偷排偷放等严重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尤其警惕。


03


企业自我排查要点!


在对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中,企业普遍存在台账收集不完整、废气收集率及治理设施去除率偏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不规范、缺乏采样口或采样口设置不规范等问题, 有哪些企业自我排查要点可以参考?!


01-场地设施自查要点


NO.1


制度规范


a、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应先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开启、晚于生产工艺设备停机。b、所有活性炭吸附装置应设置铭牌并张贴在装置醒目位置(可参照排污口设置规范),包含环保产品名称、型号、风量、活性炭名称、装填量、装填方式、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积等内容。


NO.2


台账记录


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运行维护台账记录,主要包括设备运行启停时间、设备运行参数、耗材消耗(采购量、使用量、装填量、更换量和更换时间、处置记录等 )及能源消耗(电耗)等。注意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NO3


建立长效机制


登录污染源管理系统录入活性炭吸附等相关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定期上传设施运行维护记录、签收活性炭状态预警及超期信息。


NO.4


物料质量要求


a、颗粒活性炭碘吸附值≥800mg/g,比表面积≥850m2/g;b、蜂窝活性炭横向抗压强度应不低于0.9MPa,纵向强度应不低于0.4MPa,碘吸附值≥650mg/g,比表面积≥750m2/g。


NO.5


物料使用量比及时限


采用一次性颗粒状活性炭处理VOCs废气,年活性炭使用量不应低于VOCs产生量的5倍,即1吨VOCs产生量,需5吨活性炭用于吸附。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


NO.6


制度规范


a、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应先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开启、晚于生产工艺设备停机。




 

b、所有活性炭吸附装置应设置铭牌并张贴在装置醒目位置(可参照排污口设置规范),包含环保产品名称、型号、风量、活性炭名称、装填量、装填方式、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积等内容。


NO.7


吸附前置预处理要求


废气预处理进入吸附设备的废气颗粒物含量和温度应分别低于1mg/m³ 和40℃,若颗粒物含量超过1mg/m³时,应先采用过滤或洗涤等方式进行预处理。


NO.8


设置风量设计规范及其是否符合检测要求


对无法密闭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能有效收集废气的集气罩,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应在活性炭吸附装置进气和出气管道上设置采样口,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的企业应配备VOCs快速监测设备。


02-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自查要点


NO.1


新上设施


除恶臭异味治理外,新建企业一律不得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等低效末端治理技术。


NO.2


已有设施


现有不符规范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不同,采用组合式或其他高效治理工艺进行升级改造。


NO3


注意环境保护设施应组织竣工验收


取得治理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竣工证明材料,或专家验收意见等项目验收证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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