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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石化公司锅炉脱硫装置用石灰石粉采购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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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数量:
价格要求:
包装要求:
所在地: 辽宁
有效期至: 2016-11-07 [已过期]
最后更新: 2016-11-02 13:53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 联系人    未注册
  • 地区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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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锦州石化公司锅炉脱硫装置用石灰石粉采购 已由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分公司 批准,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招标项目名称:锦州石化公司锅炉脱硫装置用石灰石粉采购。
2、招标范围或数量: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锦州石化公司热电公司及兴海公司锅炉脱硫装置用石灰石粉,数量预计为15000吨。
3、交货地点:锦州石化公司相关脱硫装置石灰石存放区。
4、供货周期:根据石灰石罐存情况,按照买方要求交货。中标方接到送货通知后在2日内送达。
5、技术要求:主要指标为CaO含量(以CaO计量)48%-52%,粒度:≧325目(325目石灰石过筛率达到90%以上),SiO2≤2%。
6、计价方式:固定单价(含税、含运杂费)。
7、付款条件:
试用期间:货到验收合格试用6个月达到招标人要求时,由招标人技术部门出质量达到要求报告后付款;
后续日常使用期间: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
价款支付方式包含且不限于承兑汇票。
试用及后续日常使用期间:中标产品未达到性能保证或因中标人原因对装置正常生产造成影响,招标人可单方立即停止使用,剩余石灰石粉退回中标人,发生相关费用由中标人负责,对已使用量款项不进行结算,对招标人正常生产造成影响的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投标人赔偿相应损失。
8、服务要求: 1、卖方使用专用汽车罐车运输,送达生产现场负责将石灰石用罐车自带泵卸货,所有运杂费用由卖方承担。2、对脱硫不合格石膏废渣进行环保处理填埋。
9、其 他:
1) 试用
试用期:6个月。
试用合格标准(日常使用期同样适用):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石灰石粉指标及锅炉烟气排放指标达到性能保证指标;
2产品在试用期间未对招标人装置生产造成不良影响,如因石灰石本身质量原因导致设备不能长周期运行,赔偿相关损失并终止合同和结算。
3与煤消耗比不超过4%。
达到上述标准视为试用合格,由招标人技术部门出质量达到要求报告后,办理相关手续后续日常使用。
2) 其他特殊要求:最高投标限价275元/吨。
3) 对首次在我公司使用的供应商,中标前进行现场联合考察。
4) 如烟气在线排放指标因石灰石原因超标,保证3小时内提供方案恢复烟气指标正常。
5) 在锅炉脱硫装置运行过程中保证不加消泡剂达到锅炉烟气排放标准要求。
6) 新脱硫装置在循环泵至少一大一小运行,液气比≤24的情况下,脱硫装置入口SO2各浓度指标下,出口排放要求如下:
入口SO2浓度(mg/Nm3) SO2排放浓度(mg/Nm3)
1 ≤1500 ≤10
2 1500-2000 ≤20
3 2000-3200 ≤40
7) 调价机制:以招标公告发布月辽宁省物价局工业用电价格为基准,当月价格变化幅度超过±5%,启动价格调价机制,石灰石单价按照电价变化幅度调整。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招标货物相应资质的制造商。有自有石灰石矿山,并提供相关证明资质。在矿山建厂生产石灰石粉且年生产能力50000吨以上。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近三年在质量监督检查中无不合格情况;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有汽车罐车运输能力且具备自卸载能力。有对电厂脱硫废渣80吨/天处理能力(提供合法的处理场地);
6、业绩要求:在国内石油化工方面石灰石-石膏湿法锅炉烟气脱硫装置中石灰石粉供应业绩不低于1家,且连续供应3年以上,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招标货物的供应能力。无不良业绩。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凡投标者,请于 2016 年 11 月 03 日至 2016 年 11 月 07 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8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4 时 00 分至 16 时 00 分,在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重庆路2号锦州石化公司厂外4号办公楼(商务楼)604室持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已执行“三证合一”的单位,只提供营业执照和开户许可证)及“盖公章”的增值税发票开票资料确认函购买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400 元,售后不退。
3、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6年 11 月 23 日 14 时 00 分,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重庆路2号锦州石化公司厂外4号办公楼(商务楼)608室。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3、投标申请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提交不少于 捌 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为电汇、转账等。形式: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银行账户转出。
六、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开标
开标时间: 2016 年 11 月 23 日 14 时 00 分;
开标地点: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重庆路2号锦州石化公司厂外4号办公楼(商务楼)608室。
招标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分公司
地 址: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重庆路2号 邮 编: 121001
联 系 人: 徐宪云
电 话: 15304161165
开户银行: 工行重庆路支行
帐 户 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分公司
账 号: 0708003209221035835
招标单位:锦州石化公司招标办公室
地 址: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重庆路2号 邮 编: 121001
联 系 人: 张儒霖
电 话: 0416-4155018 传 真: 0416-4264936
电子邮件: jzshzb04@petroch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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