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删除"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1项目概况"中的“本工程初步定于2016年9月1日开工建设, 2016年11月15日投产供热。”
2、将原公告中的“2.1.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及代理商投标;”变更为“2.1.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3、增加2.1.8条“申请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提供所投设备制造厂商(进口设备要求获得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出具的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且代理的设备制造厂商资格满足专项条件要求;同一个品牌的设备只能有一家单位(制造厂家或销售代理商)递交申请,如果设备制造厂家和其代理商同时申请的,只接受制造厂家的申请;如果两家及以上销售代理商同时递交申请,且两家或以上具有有效授权的,否决全部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