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变更
原公告中“5.2.1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装和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及以上的资质。
”
变更为:“5.2.1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装或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及以上的资质,也可联合体投标。”
原公告中“7.1符合投标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报名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5)承装和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及以上的资质证明,提供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变更为:“(5)具备承装或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及以上资质的提供资质证明;不具备承装或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及以上资质的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的需提供联合体协议,协议明确施工由具备承装或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及以上资质的一方来实施,需提供联合体协议和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及以上资质证明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特此变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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