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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及《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具有有效的执业资格证、注册证(注册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一致)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省外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进青备案手续,同时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档案查询告知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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