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一、《博白县十二个乡镇垃圾转运站和八个乡镇垃圾处理中心工程(二标)-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补遗、澄清如下:
1、招标文件第4页3.7条内容为“投标人必须提供公告期间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投标人、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方)法人代表人、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总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投标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2、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页1.4.1条款-(9):“其他要求”内容更正为:“投标人必须提供公告期间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投标人、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方)法人代表人、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总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投标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3、招标文件第10页“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5月16日北京时间10时00分。
4、招标文件第15页4.2.2开标地点更正为: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玉林市玉东新区秀水路2号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楼)。
5、中项目设计负责人资格及业绩:“……每项得1,……”更改为“……每项得1分,……”
6、招标文件第46页删除B1.11“投标人设计总负责人的开标会议的。”
7、招标文件各章节工程总承包工作大纲中要求的“勘察设计实施要点”更改为“设计实施要点”。
8、招标文件第67页第7条删除勘察内容。
9、招标文件第130页“4.5 误期赔偿”删除第(1)条关于勘察的约定。
10、专用合同条款 14.4.4“乙方承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施工费及勘察设计费的计算方法。”更改为“乙方承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施工费及设计费的计算方法。”
11、招标文件第141页:专用合同条款第16.1.1-2)更正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专用合同条款第16.1.1-3)更正为:“如因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调整、地方政府强制规定要求造成的停工,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
12、招标文件第178页“投标函(联合体格式)”删除“工程勘察”字样;
1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表格A-1——A-14格式、内容、分值与评标办法前附表及实际要求的格式、内容、分值不一致的,按招标文件实际要求调整。
二、联系事项
招 标 人:博白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刘钟华 电 话:0775-8238158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联 系 人:陈心荷 电 话:0775-3151188
监督管理机构:
博白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电 话:0775-8331612
博白县纪委执法室 电 话:0775-8239673
博白县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 电 话:0775-8228022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日期:2017 年4月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