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一汽铸造有限公司特种铸造厂壳型自动线增加除尘器采购已由一汽铸造有限公司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一汽铸造有限公司,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代理机构为长春一汽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以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 一汽铸造有限公司特种铸造厂壳型自动线增加除尘器采购
2.2供货地点:一汽铸造有限公司特种铸造厂
2. 3供货日期:自合同订之日起35个工作日完成,其中包括设计、制造及运输到厂、安装、调试等全部工作。
2.4 招标范围:净化处理壳一、壳二、壳三车间自动线工位的烟尘,改善现场作业环境,达到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5标段划分:本项目共1个标段。
2.6质量标准:投标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专用条款,达到招标人的技术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为制造商,须具备如下资格: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此次项目)、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近三年(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内具有类似项目业绩至少3例,并且运行良好。(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注:①合同主体方为本次投标人自身,投标人母公司、子公司或兄弟公司的业绩无效。
②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合同等证明资料如不能明确体现本条规定的内容,须提供一份针对该业绩合同的书面说明,说明中须同时载明业主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供招标人核实。书面说明须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无资产冻结、财务状态恶化的现象,同时最近三年内在投标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记录。(提供2014-2016年财务报表)
(4)具备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有行之有效的应急方案和应急团队。
注:以上条款需要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被政府主管部门和一汽集团公司取消投标资格的企业,招标人将拒绝其在取消投标资格的期限内投标。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本次招标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
3.6 本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包括投标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合同签署等过程,须是潜在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相关文件和表格均应由委托代理人签署,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更换委托代理人。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请于 2017年5月22至2017年5月26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长春一汽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程大街2769#)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800 元,售后不退。(招标代理机构不接收现金、支票、汇票,请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以转账、电汇的形式递交招标文件款)
4.3获取方式:潜在投标人需携带公告第三条所规定的报名资料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购买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的本地企业及外省企业可以将报名资料盖红章扫描件发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进行网上报名,同时须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邮件确认相关资料是否合格。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6月20日09时30分,地点长春一汽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锦程大街2769号)二楼会议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联系方式
招标人:一汽铸造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利民
招标代理机构:长春一汽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程大街2769#
邮 编:130011
电 话:0431-85903863、85908804
联 系 人:费赫南、曲婧
电子邮件:1770744718@qq.com
银行帐号:4200222409200014843
行 号:102241000121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
注:本项目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内容有不符之处,以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