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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利(容城)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属于存量项目,项目一期工程已于2012年与社会资本方签订TOT特许经营协议和污水处理服务合同。项目一期工程运行至今,出水稳定达标,运营状况良好。本次为存量项目TOT基础上的扩容提标改造,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污水处理需求,选择一个社会投资人有利于确保整个工程建设的统一性、延续性。
(2)项目按照一期提标改造和二期工程扩建整体实施编制可研和初步设计文件,且已获得可研和环评批复。无论是污水深度处理、污泥深度处理、出水监测等,一期和二期需要共用部分处理单元、处理设备、污水管网等,无法将一期和二期分开。如果分开建设,目前场地不够一期的提标、二期工程建设所需用地,需要另外征地以满足项目建设需要,而另行征地又受限于林长河阻隔,且新征用地不仅费时还需增加用地成本。因此,另选社会投资人不利于一期和二期工程的有序衔接。
(3)本项目初步设计中已考虑共用部分工艺及构筑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可避免重复建设,可大幅降低建设、运营、维护成本。此外,一期二期独立运营,将增加运营期人员和水电、药剂等运营维护成本,进而导致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提升,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可有效降低政府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额度和财政负担,符合政府采购的原则。
(4)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利于污水厂运营期监督管理,降低政府运营期的监管成本。选择两个社会投资人实施,难以构建项目协调机制,难以监管项目进水水量和出水水质。项目采用同一路入厂污水管网进水,在进水水量波动的情况下,难以协调两个社会投资人独立运营的污水厂进水水量。项目采用同一总排口排放尾水,难以监管两个社会投资人独立运营的污水厂出水水质达标情况,可能发生排水不达标事故的责任推诿扯皮现象。且特许经营期,由于自来水费代收的污水处理费是固定的,而两个社会投资人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支付和调价时间难以对等,不便于财政统一支付和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将增加财政核算调价的工作量。
(5)目前一期工程实际处理污水量3.2万吨/天已超过设计规模3万吨/天,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溢流排入地表水最终进入长江,对区域水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根据监环委发〔2017〕1号《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荆州督察交办重点问题整改工作及中央督察组交办信访问题处理回头望的通知》,文件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县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实现稳定排放。因此,污水厂二期扩容提标改造工程建设迫在眉睫,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可有效缩短社会资本采购时间,有利于推进项目快速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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