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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必须具有道路清扫和垃圾清运内容。
3、投标人须具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许可内容必须包含清扫、收集、运输三项内容)或《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投标人须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需提供证书原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网上查询截图)。
5、投标人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县(市、区)及以上从事过道路清洁和垃圾清运业绩,且单个合同作业面积在300万平方米(含)以上或单个合同金额1500万元/年(含)以上,(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合同原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不含小区物业保洁项目和乡(镇)村环卫保洁项目)。
6、投标人配备的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1名、副经理不少于3名、其他管理人员不少于6名,须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近2017年1月1日以来近3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项目组所有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所在地检察机关或定远县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的《检察机关查询的无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有效期二个月,以出具的时间为基准)。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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