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产品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排他性。在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规格和要求”中,整备质量(kg):≥4650 ≤4800;而且是带*的必须满足的要求。经查询汽车公告,全国仅仅只有三家满足招标文件的对整备质量的参数要求,而整备质量对产品车辆的功能、性能及使用没有影响。恰恰是对整备质量的特殊要求,将其他满足要求的厂家排除在外,是对其他制造企业的排挤。
答:为了满足更多厂家参与投标,将该项参数要求更改如下:
整备质量(Kg)*:≥4650
2、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三条“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供给许可第二小条要求“具有承担本项目相应能力的制造企业(不接受代理商),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并在过去三年无违约劣迹。”为什么将代理商也排除出去?代理商也具有承担本项目相应能力,可以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并提供完全满足招标要求的产品和良好的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这样的特殊要求,是对代理商赤裸裸的歧视,这种做法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二十一条 “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根据以往项目招标后,存在代理商和售后服务点就售后服务责任问题相互推诿,使用单位反应强烈,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此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
其余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荆州市洁城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