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项目经泸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泸县发改〔2015〕205号、泸县发改〔2015〕206号、泸县发改〔2015〕207号批准建设,比选方案已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号为泸县发改比选备案【2017】105号。本项目现通过比选方式选择和确定中选人(承包人),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申请人参与本项目的比选。只有报名参加了比选,并被随机抽取到的比选申请人(即比选被邀请人),才有资格被比选人邀请参加比选竞争。二、比选项目概况(表一):
| 比选人(项目业主) |
泸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
| 项目名称 |
泸县公共卫生中心污水处理站工程 |
| 建设地点 |
泸县福集镇 |
| 实施时间 |
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 |
| 工程规模(和/或标准) |
本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90m3/d,按24小时运行。建设内容包括:(1)污水处理站主体工程。包括厌氧池2座、调节池1座、水解调节池1座、生物接触氧化池1座、斜管沉淀池1座、过滤池1座、接触消毒池1座、脱氯池1座、清水池1座、设备房。(2)污水处理站设备、材料及管网安装工程。(详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 |
| 建设资金 |
中央资金和自筹资金 |
| 其他 |
/ |
三、比选内容(合同段划分)(表二):
四、资格要求
(1)一般要求: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资质要求:企业资质等级不应低于(包括):
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其他要求:
A、经治理后,污水排放达到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排放标准并经环保部门的验收合格。B、省外企业须提供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的备案证。C.提供2016年财务状况表。D.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类专业二级及以上执业资格。E.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F.若采用A种方式缴纳比选保证金,比选申请人应在转账单上注明工程名称,并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把“银行转账回单”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以传真或直接递交的方式送至比选人。。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比选。
五、报名及购买比选文件
(1)请有意参加本项目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到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www.sczbbx.com)自愿报名,比选技术服务费为2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比选申请人应按“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特别规定”的要求报名。
(2)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各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为:从2017年07月26日网上发出比选公告之时起至2017年07月31日15时截止。
(3)比选申请人应在本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按报名的合同段分别提交比选保证金,具体金额见表三。比选申请人可选择以下两种(A、B)方式之一提交:
A.直接向比选人提交。
户 名:泸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泸县草街分理处
账 号:181701040002101
比选保证金必须通过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现金转账方式提交。
B.通过比选网站向比选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
(4)比选人将根据合理低价的原则确定中选人。比选人以比选公告公布的比选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选的,中选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选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2倍的差价履约现金担保。
(5)报价要求。比选人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实行一次性报价或二次报价。比选人对比选申请人报价的具体要求见表三。
(6)本项目(合同段)比选人采用的报价方式、报价要求、最高限价、比选保证金一览表
(表三):
| 合同段 |
报价方式 |
报价要求 |
最高限价 |
比选保证金 |
备注 |
| 施工1 |
B.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下浮一定比例报价 |
一次性报价 |
85.31 |
4 |
|
最高限价和比选保证金单位为万元。
六、随机邀请参加比选竞争的比选申请人
(1)比选人定于报名截止时间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即北京时间2017年08月01日10时00分,在有关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在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速路连接线泸州医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三楼)公开举行从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www.sczbbx.com)随机抽取参加比选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即比选被邀请人)活动,从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选择3个比选申请人参加评比。
(2)抽取方式。采用A、B、C报价方式的,比选人对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比选申请人按其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比选人只在报价最低的9个比选申请人中进行随机抽取;采用D报价方式的,比选人在所有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
七、联系方式
比 选 人(全称):泸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地 址:泸县福集镇绿园路
邮 编:646100
联 系 人:李工
联系电话:0830-8185072
传 真:0830-8189513
电子邮件(E-mail):
2017年07月26日(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