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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大石街涌口村、河村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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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广东
有效期至: 2017-08-31 [已过期]
最后更新: 2017-08-29 13:01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 联系人    未注册
  • 地区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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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1、本项目调整了招标控制价公布函,具体详见新发布的招标控制价公布函(修正版)。
2、本项目调整了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具体详见新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修正版)XML及招标控制价(修正版)XML。
3、本项目修正招标图纸详见新发布的招标图纸(修正版)。
4、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5项招标控制价修改为: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2480799.87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73214.37元, 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为199968.82元,投标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5、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时按补充公告(二)附件招标文件GZZF文件为准。
6、招标公告第十一条投标人合格条件中增加:
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在番禺区某项工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不予以接受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加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
7、
原文:30.1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商定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施工合同面签要求:书面合同应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当面签署;若施工合同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书面合同应由招标人和中标人法定代表人当面签署。
现文:30.1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商定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施工合同面签要求:书面合同应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当面签署;若施工合同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书面合同应由招标人和中标人法定代表人当面签署。
8、
原文:30.2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顺次递补,以此类推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现文:30.2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顺次递补,以此类推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
原文:31.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5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4项的规定以现金或现金转账等有效方式向招标人递交履约担保;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
现文:31.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7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4项的规定以现金或现金转账等有效方式向招标人递交履约担保;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
10、
原文:31.2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缴交履约保证金的,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延期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顺次递补,以此类推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
现文:31.2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缴交履约保证金的,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延期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顺次递补,以此类推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
11、
原文:中标人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
现文:本工程中标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必须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若逾期交纳交易服务费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通报批评并暂停参加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中标资格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顺替,以此类推至第三中标候选人。
12、
现文:30.5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筑〔2017〕1344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号)的相关规定,本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应当分账管理。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必须向招标人提交本工程以下银行专用账户:
(一)工程项目专用账户:中标人必须在广州市番禺辖区内商业银业开设此专户,并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在银行预留支取印鉴。
(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中标人必须在广州市番禺辖区内商业银行(我区暂定二家分别为建设银行广州番禺支行和广州农商银行)开设此专户,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位工人办理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和工人个人工资账户的开户行应选择同一家商业银行。(一旦市城乡建委公布符合信息对接要求的商业银行名录,则必须选择名录内的商业银行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上述银行专户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使用的银行名称及账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拨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若投标人列属国资企业,应提前做好开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在番禺区内开设本工程上述两个银行专户证明文件的准备。
13、招标文件   条款号:37.2.7                    修改类型:新增
37.2.7被暂停参加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的企业。
14、招标文件   条款号:41.4.7                    修改类型:新增
41.4.7被暂停参加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的企业。
15原文:招标单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石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020-39269143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工 联系电话: 13711337913
现文:招标单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石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黄工 联系电话:020-84790011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冯工联系电话: 15013385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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