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澧县大堰垱镇污水处理厂工程
2、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3、采购编号:澧财采计[2017]000754
委托编号:HNTJCG2017-94
4、采购项目标的、名称及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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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品目号 |
标的名称 |
预算(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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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澧县大堰垱镇污水处理厂工程 |
3587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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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品目号 |
标的物名称 |
标的主要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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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
服务 |
合同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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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澧县大堰垱镇污水处理厂工程 |
详见谈判文件及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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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谈判文件 |
详见谈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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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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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2.1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2.2 项目负责人为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3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5]57号文件的要求规定,即至少配备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且无在建工程。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提供其证书真伪官方查询网址。省外企业应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官方查询网址及查询结果;)
2.4 拟任本次竞争性谈判项目负责人为授权委托人且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
2.5 湖南省外企业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2.6提供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5、《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其他说明:
6.1、供应商在提交资质证明材料时要求同时提供原件供谈判小组审查。
6.2 供应商须办理CA认证卡(数字认证卡)并在《中国湖南常德市政府采购网》注册,办理CA认证卡的方法见《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nan.gov.cn)或《中国湖南常德市政府采购网》“CA数字证书办理专栏”。
6.3 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邀请公告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7 年11月30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澧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评标室(澧县政务中心6号楼2楼)。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谈判(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活动。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澧县大堰垱镇人民政府
地 址:澧县大堰垱镇
联系人:李文军 电话:13507361475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 瑶 电话:13875104958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东一时区北栋11楼
附件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 (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