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背景
为落实《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国家实施计划》有关要求,控制并逐步消除POPs污染场地环境安全隐患,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与世界银行合作开发了全球环境基金“中国污染场地管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提升我国场地污染管理能力,并对POPs污染地块(含其他污染物)的环境无害识别和清理进行示范。
在污染地块的调查及治理修复期间,污染地块的信息及其所造成的健康风险会受到政府官员、污染地块周围的居民、被污染地块修复影响的居民、修复工作人员、学者、新闻从业者、或其他利益相关方 (Stakeholders)的关切。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较少和避免污染地块造成的风险,同时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很多国家都颁布了针对污染地块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有效的公众参与信息公开能鼓励利益相关方和公众参与污染地块的管理,降低或消除利益相关方和公众的疑虑,增强公众对政府环保部门的信任,并加速污染地块调查和修复进展。
根据2015年实施的新环保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环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我国中央到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职责,第五十五条等条目对各利益相关方的公众参与角色做了划定。
但是,中国目前尚缺乏与污染地块信息公开和公众参相适用的技术指南。因此,本项目拟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调研分析国内外污染地块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相关经验,提出我国污染地块修复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发达国家污染地块的信息,风险沟通,和公众参与方面的经验,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污染地块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政策建议,编制我国污染地块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技术指南。
2 工作目标
基于发达国家污染地块管理经验并根据我国污染地块环境管理、经济发展和社会对环境的认知水平,提出在我国实施污染地块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政策建议,编制我国污染地块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技术指南。
3 工作内容3.1 发达国家和地区污染地块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及我国现状调研分析
此工作的目标是通过文献调研的方式研究发达国家和地区(包括不限于美国、加拿大、日本、欧洲)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方式及实施措施与手段等。信息公开的主要目的是倾听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接受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发达国家和地区污染地块的信息公开政策基本上是(1)环保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公开污染地块相关信息如污染地块调查报告、修复计划、修复进度等,(2)利益相关方能根据公开的信息通过法定的管道表达意见和建议,同时影响或者参与污染地块的管理、调查和修复決策。
发达国家和地区污染地块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调研分析需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点:
公众参与的成功要素和失败原由。
同时,针对我国在污染地块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的现状开展调研,并对已经开展相关工作或研究的先行省市的进展与经验开展调研与总结。
3.2 编制污染地块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技术指南3.2.1 确定指南的适用范围、应用情景以及相关术语的定义,提出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3.2.2 信息公开技术指南应涵盖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污染地块信息的公开对象、公开范围、公开时机、公开方式、公开主体、公开期限、公开内容、公开渠道等。3.2.3 公众参与技术指南应涵盖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众参与的时机、对象、讨论内容、方式、渠道等。需考虑将风险沟通作为公众参与对话的课题之一。3.2.4 产出研讨组织会议,与污染地块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工作的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开展研讨项目成果(政策建议和技术指南)。
为全球环境基金“中国污染场地管理项目”下拟开展修复示范活动提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面的技术支持,包括审阅修复示范活动前/中/后的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计划和结果总结。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将适时提供有关场地修复示范工程和环境社会影响评价的必要信息。
4 产出
产出1:工作方案(中文)
产出2:国内外污染地块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现状调研及对我国的政策建议(中英文);
产出3:污染地块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技术指南(中英文)。
产出4:技术支持报告 (中文)
5 时间安排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结束
6 单位资质要求
承担此项咨询服务的单位至少需具备如下资质:
1. 具备国内外污染地块管理研究或我国污染地块技术指南编制经历;
2. 熟悉国内外及地方省市有关污染地块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3. 具备八年以上污染地块调查修复等相关工作基础,特别是组织过污染地块调查修复相关的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工作。
负责本项目的核心技术成员需具备以下资质:
1. 具备国内外污染地块环境管理研究经验,为国家多项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2. 熟悉国内外污染地块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法律、规范和导则;
3. 具备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实际经验;
4. 具备组织开展信息资料收集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5. 熟悉斯德哥尔摩公约,具有较好的英语翻译和沟通能力。



